一、遷葬範圍:本鄉和興段359、360、362、363、364、365、367、368、377、378、396、398、400、403地號等十四筆土地範圍內。
二、遷葬期間:民國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前遷葬完竣。
三、上開遷葬範圍內墳墓,其所有人、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遷葬前,至本所辦理確認及起掘登記列管手續,並自行辦理起掘晉塔,逾期未遷竣者,由本所逕行應辦事項。
四、屆辦理全面起掘遷葬作業時,如工程進行中再行發見之墳墓或遺骸,悉由本所逕辦 遷葬事宜,並不再另行公告。
五、檢附旨揭墳墓清冊1份,(略,請參附件檔案)冊列無受通知人部分,為查無墓主(眷)資料者,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釋已公告方式送達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