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各項收費以每一使用或存放單位為計費單位
公墓地埋葬使用規費計費標準
公 墓 別 |
墓基使用面積
(平方公尺) |
費用金額
(新台幣元) |
備 註 |
一般公墓 |
8以下 |
2,000 |
非本鄉鄉民以5倍計費 |
逾8以上
每增1平方公尺 |
增計2,000 |
第十三公墓 |
6.4 |
忠區2,000 |
孝區3,000 |
第十三公墓納骨牆
本鄉鄉民15,000元,非本鄉鄉民20,000元。
第一公墓無主骨灰(骸)存放所
1.無主骨罐3,000元。
2.短期使用(暫放):每次2,000元,每次使用期限1年。
第一公墓納骨堂
樓層別 |
一樓 |
二樓 |
三樓 |
使用者身分 |
本鄉 |
外鄉鎮 |
本鄉 |
外鄉鎮 |
本鄉 |
外鄉鎮 |
納骨灰櫃位 |
38,000 |
50,000 |
35,000 |
46,000 |
30,000 |
40,000 |
納骨骸櫃位 |
-- |
-- |
-- |
-- |
48,000 |
60,000 |
夫妻櫃(骨灰) |
72,000 |
96,000 |
66,000 |
88,000 |
-- |
-- |
神主牌位 |
10,000 |
12,000 |
-- |
-- |
-- |
-- |
加價櫃層
(每一堂位) |
納骨灰櫃(小罐):第3、4、5、6等層,加3,000元。
納骨骸櫃(大罐):第2層加3,000元;第4層以骨灰罐不加價層位計費。
夫 妻 櫃(小罐):第3、4、5、6等層,每組加6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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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惠條件
(每一堂位) |
1.本鄉第一公墓範圍內墳墓,自行遷移進堂者:減6,000元。
2.和興村民為納骨堂啟用(95.1.17)後死亡,並住該村滿2年以上者:減3,000元。
3.亡者死亡時為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者:於本鄉第十三公墓納骨牆、十三淨福園、環保多元葬存放免收使用費。 |
櫃位尺寸:
骨灰櫃:高30公分、寬30公分、深30公分,
櫃門高:高28.3公分、寬26.6公分。
骨骸櫃:高69公分、寬42公分、深42公分,
櫃門高:高67.3公分、寬38.6公分。
通用櫃:高35公分、寬42公分、深42公分,
櫃門高:高33.3公分、寬38.6公分。
神主牌:由鄉公所統一規格製作。
使用須知:
1.骨罐進櫃安座完畢即不再移動,門栓應予扣上,以維安全。
2.納骨堂內嚴禁任何煙、燭、火。
3.持香禮拜,僅限祭祀大廳,拜畢即插置香爐。
4.禁止持香進入骨櫃室及樓梯間。
第一公墓納骨堂-懷恩燈
懷恩燈一年600元。
本鄉鄉民資格認定條件